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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发电新政策
信息来源:凯发k8国际首页 发布时间:2025-01-20 浏览:

     光伏发电新政策

 

  11月8日,浙江松阳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松阳县既有建筑屋顶加装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办理流程的通知印发,通知对既有建筑屋顶加装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适用范围、审查和验收流程以及规范要求做出详细规定。

  1、适用范围:适用于松阳县县域范围内合法住宅、企业、国有资产建筑物等屋顶及部分建筑露台安装光伏发电系统,并说明补充5类不得安装或不宜安装及减少安装的情形。

  2、审查和验收流程:建筑产权人或光伏项目业主㊣提出申请,填写《松阳县建筑物屋顶太阳能光伏安装申请表》并附相关申请资料,按照所属区块报属地乡镇街道或县经开区管委会牵头组织审查,国有资产屋顶建设光伏项目报县财政局国资办组织审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新增执法局、国网松阳县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或其下属派出机构参与审查。符合条件的,各审查单位在申请✅表中签署审查意见,方可组织实施。建设完成后,项目业主自主验收,审查单位参与验收,验收工作按照《浙江省整县(市、区)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工作导则》第八项项目验收导则相关要求执行。

  1、项目设计施工符合《浙江省整县(市、区)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工作导则》《浙江既有民用建筑加装太阳能光伏系统设计导则》和通知相关要求,并与周边建筑物、景观相协调。

  为规范我县既有建筑物屋顶加装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建设,保障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确保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与建筑、环境相协调,根据《浙江省整县(市、区)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工作导则》(浙能源〔2021〕17号)、《浙江既有民用建筑加装太阳能光伏系统设计导则》(建设发〔2016〕292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21〕25号)、《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阳县加快推进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松政发〔2022〕17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松阳县实际,制定本通知。

  (一)适用于松阳县县域范围内合法住宅、企业、国有资产建筑物等屋顶及部分建筑露台安装光伏发电系统。

  (二)未经审批建设和未按审批内容建设的建筑屋顶搭建加层、不符合要求的阳光房、隔热防漏设施、地面搭建的彩钢棚等不得审批光伏项目。

  (三)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传统村落规划范围、文物保护单位(文保点)及其控制区、已挂牌✅的历史建筑不得审批光伏项目。

  (四)严格控制县城一类规划区范围、松阴溪㊣两岸、建制镇主要道路两旁、A级✅旅游景区范围线内、政府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红线等区域或范围安装屋顶光伏项目。

  1.《浙江省㊣整县(市、区)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工作导则》规定的屋顶不宜安装或者应减少安装面积的6种情况:

  由住宅、企业、国有资产等建筑物产权人(或实施光伏建设的项目业主)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同时附个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及设计图纸、建筑物现状彩色照片、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光伏安装太阳能协议,商品房须征得所在单元所有业主的同意。

  乡镇(街道)㊣辖区范围内的住宅和企业(工业园区、国有资产建筑物等除外)申请安装屋顶光伏发电系统,报当地乡镇(街道)办理审查手续;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安装屋顶光伏发电系统,报县经开区管委会办理审查手续;国有资产建筑物安装屋顶光伏发电系统,报县财政局国资办办理审查手续。

  乡㊣镇(街道)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所、乡镇(街道)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辖区综合行政执法中队、辖区供✅电所进行实地踏勘和联合审查。符合条件的,在《松阳县建筑物屋顶太阳能光伏安装申请表》(附件1)签署审查意见,审查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安装屋顶光伏发电系统,由县经开区管委会牵头组织审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国网✅松阳县供电公司等单位参与审查。符合条件的,在《松阳县建筑物屋顶太阳能光伏安装申请表》(工业园区)(附件2)签署审查意见,审查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国有资产建筑物安装屋顶光伏发电系统,由县国资办牵头组织审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光伏发电新政策、综合行政执法局、国网松阳县供电公司、房屋使用单位及其✅他相关涉及的部门等参与审查。符合条件的,在《松阳县建筑物屋顶太阳能光伏安装申请表》(国有资产建筑物)(附件3)签署审查意见,审查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屋顶㊣光伏安装完成后,由项目业主㊣自行组织验收,验收组成员由审查单位组成,验收工作按照《浙江省整县(市、区)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工作导则》第八项项目验收导则相关要求执行。

  1.屋顶光伏✅项目建设需符合相关规划,设计施工符合《浙江省整县(市、区)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工作导则》《浙江既有民用建筑加装太阳能光伏系统设计导则》和本通知相关要求,并与周边建筑物、景观相协调。

  2.光伏发电项目的设计应充分考虑消防、结构安全、综合管线、维修、排水、防雷接㊣地等方面的技术要求,不得与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相违背。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单位应参照DB33/T2004对既有建筑物的已使用寿命、屋顶类型、结构设计、结构材料和结构耐✅久性、安装部位的构造及强度等进行检查和鉴定。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单位应对建筑结构进行荷载分析和复核,充分考虑增加的光伏荷载以及风、雪、活及㊣地震等荷载因素,并据此全面评估房屋结构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1)建筑顶层屋顶为坡屋面的,需结合建筑坡屋顶实施光伏发电项目,光伏板需与建筑✅屋面平行且✅有机结合,不得单独设置。

  (2)建筑顶层屋顶为平屋面的,不得因屋顶光伏项目建设擅自抬高建筑顶层平屋面四周围护(女儿墙)高度。建筑顶层平屋面无四周围护(女儿墙等)的,要求光伏板按建筑平屋面南侧零起坡建设,最高点不得大于1米,后退建筑平屋面北侧檐口不得小于1.5米;建筑顶层平㊣屋面有实体女儿墙,且高度小于1米的,要求光伏板按建筑平屋面南侧零起坡建设,最高点不得大于1米,后退建筑平屋面北侧檐口不得小于1.5米;建筑顶层平屋面有通透围护(罗马柱等)的,要求光伏板按建筑平屋面南侧零起坡建设,最高点不得大于1米,后退建筑平屋面北侧檐口不得小于1.5米;建筑顶层平屋面有实体围护(女儿墙等),且高度大于等于1米的,要求光伏板按建筑平屋面南侧零起坡建设,最高点不得大于女儿墙高度。

  (3)在县城一类二类规划区范围以外,允许在建筑露台(非建筑顶层屋面)设置光伏发电项目,光伏板设置高度不得高于顶层屋面楼板下口。建筑露台(非建筑顶层屋面)为非南侧㊣露台,建设光伏项目的需满足北侧建筑日照相关要求。建筑露台(非建筑顶层屋面)要求单独设置光伏发电板,不得与建筑顶层光伏板相连接。

  (1)光伏发电系统的支架及其支撑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及抗腐蚀能力,并与㊣主体结构有可靠的连接和锚固。在人员有可能接触或接近光伏发电系统的显要位置,应设置防触电警示标识。

  (2)应根据建筑屋面现状与安装光伏组件的数量进行屋面布置的深化设计:施工图上组件排布应体现尺寸,同时体现组件与建筑边沿的距离,保证建筑主体美观。